甘肅省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評估管理辦法(試行)
來源: 甘肅省應急管理廳
時間: 2024/05/13/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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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監(jiān)督管理,推動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健康有序發(fā)展,進一步提升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甘肅省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甘肅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石油天然氣開采、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行業(yè)領域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機構和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評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具備《甘肅省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管理規(guī)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等規(guī)定的培訓條件。
第四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每年對照《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及培訓質量評估表》(見附件)進行自評,自評結果經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承諾后上報市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五條 新申請從事安全生產培訓的機構向所在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時,應當提交《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及培訓質量評估表》。
第六條 首次綜合評估時,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所有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自評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也可委托縣級應急管理部門進行綜合評估。
再次綜合評估采取抽查方式開展,抽查比例不低于50%。
第七條 綜合評估工作實行組長負責制。
組長應當由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所在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培訓工作的負責人或所在縣級應急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并對綜合評估結果負責。
第八條 綜合評估結果分四個等級: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綜合評估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yōu)秀,得分75(含)-90分為良好,得分60(含)-75分為合格,得分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九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綜合評估結果核定或調整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培訓業(yè)務范圍。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名單、培訓業(yè)務范圍及綜合評估結果應當在市級應急管理部門網站進行公告,并書面報告省級應急管理部門。
第十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綜合評估檔案,主要包括《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基本條件及培訓質量評估表》、培訓機構教師花名冊、實操設備設施清單及現場影像資料等。
第十一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綜合評估結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實行差異化監(jiān)管。對綜合評估結果良好及以上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減少執(zhí)法檢查頻次,支持機構健康發(fā)展。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對自評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存在虛報、瞞報、謊報或提供欺騙、虛假信息等情況的,一經發(fā)現,該機構不得從事本辦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培訓相關業(yè)務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依規(guī)對其進行處罰。
第十三條 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綜合評估結果不合格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進行約談、責令限期整改;對逾期未整改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應當責令暫停本辦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培訓業(yè)務,并提請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暫停培訓系統(tǒng)賬號。
第十四條 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綜合評估和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自評工作監(jiān)督檢查,對弄虛作假、消極應付的應急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和責任追究,并對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依法依規(guī)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應急管理廳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